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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打印]添加时间:2021-06-17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62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199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

(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

(3)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经营收入

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而劳务费一般一次性支付,即使按时计费的劳务,其劳务费极少以月为单位支付。上述理论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对判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意义有时不够显著,往往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书、工作证、职工名单、工资条、工资存折等证据来认定。

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

(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