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原由是这样的:王某从劳务公司承接了一栋住宅楼的木工作业,由于王某自己没有人员,便找到了木工班长李某,由李某组织人员。不顺利的是,由于工期紧,李某工人缺少经验,施工过程中错误频出,最终劳务公司将王某清除出场。
王某被清出场,一算账感觉自己没有挣到多少利润。便开始拖延工人不给工人算账,并且不给劳务公司对账签字,并且怂恿工人去闹事。经主管部门出现协调,劳务公司同意多结一万给王某,并且协商好第2天办理手续。
第2天,李某来了,王某却迟迟没有出现。多次与王某联系,李某以有事搪塞。最终与李某沟通,才知道王某想要4万元的利润。劳务公司也以李某不出现无法结算为由,无法给工人付款。将索要工资行为变成了一个算账问题。
就这样一来二去推了半年,包工头王某多次怂恿李某上访,主管部门多次协调。每次都以劳务公司和王某达不成协议,王某单方面爽约不露面最终无法解决。
后来李某拿出了王某给他们打的欠款条找到劳务公司,希望先把欠款已打条拿到手。劳务公司与王某联系,王某以已经给李某支付生活费,并有银行收据为由拒绝劳务公司给李某直接支付。再找王某,王某踪迹不见。
本来一个很简单的问题,经过劳务公司与包工头对推,为了达到他们两方的利益,迟迟不能将工人的工资落实发放。
我的观点是直接给工人将工资发了,让包工头李某主动找劳务公司。可是朋友却说:由于当时没有实名制考勤,如果不与李某一次将转账算清楚。这次付了,下次李某还会打条让其他在这干过的人来找,将会有解决不完的事,最终我们谁也没有说服对方。
这时显得落实用工实名制尤为重要。
落实用工实名制,对包工头和劳务公司以及总承包都是一个约束,对农民工却是一个保护。但事实是很多农民工即使现场有考勤机,他们也总是不想过考勤,可能是嫌浪费时间,也可能是自由散漫惯了。希望他们能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