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审结案呢???
易、简、快
我们用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小额诉讼程序+微法庭+在线调解
缩短庭审时间
提升庭审效率
快速化解纠纷
节约诉讼成本
让我们一起走进东川法院
了解法官如何快速审结案
2019年上半年,被告沈某承包了位于东川区汤丹镇房屋建盖的部分工程,原告钱某带着两名小工负责盖屋顶的小瓦及墙面粉刷,劳务费统一由被告沈某与原告钱某进行了结算,后被告沈某陆续支付过一部分劳务费,还剩余7700元劳务费未支付。2019年6月24日,被告沈某对未支付的7700元劳务费向原告钱某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9年9月10前付清。被告沈某至今未付。
案件承办法官在收案后,因原告钱某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被告沈某,送达就采用邮寄到被告沈某户籍地的方式,然而在邮件回单返回之后发现并非被告沈某本人签收,法官通过与邮政工作人员联系后了解到,该邮件是由被告沈某其母亲进行签收,但在签收栏处签署的是被告沈某妻子的名字,鉴于该邮件并非本人进行签收,且无法分辨签收人是不是同住成年家属,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视为送达成功。
因该案事实清楚,且标的额小,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但小额诉讼程序审限较短,法官考虑到快速解决纠纷,遂驱车前往被告沈某户籍所在地昭通市巧家县苞谷垴乡新平村委会进行上门送达,并就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程序以及一审终审的规定,通过电话向被告沈某进行了告知。
原告钱某向被告沈某提供劳务,被告沈某接受劳务并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双方系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钱某已按约提供劳务,并与被告沈某进行结算,被告沈某亦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钱某劳务费7700元的事实,原告钱某向被告沈某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钱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7700元。
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升了司法效能,更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此次,东川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有效结合微法庭,充分做足调解工作,全力以赴解决送达难,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再提速,也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提效、保质、创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