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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用工的劳权保障新政策:进步与挑战
 [打印]添加时间:2021-09-01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72
 2021年7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7部委,发出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下文称为“总体指导意见”,本文涉及的政策原文及链接参见附录),就新的经济形态下的劳动用工,尤其是针对广泛讨论的互联网平台用工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根据目前已经发布的意见文本来看,该意见将是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对于新业态就业的总体指导方向。本文将系统梳理目前已经出台的主要新策,通过分析政策文本,同时结合中国的劳动权益的整体情况和问题,讨论目前出台的总体政策方向及其中的进步之处和未来可能的挑战。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8月18日(星期三)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聂生奎、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人李华强、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司长庞锦、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黄龙介绍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总体指导意见在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障上的突破
 
在该总体指导意见出台以前,有少数地方政府也制定过相关的地方政策指引,但这些政策在调整劳动权益上相当谨慎温和。总体而言,平台用工中的劳动者权益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处于无规则无监管的状态。例如,2019年,成都市政府出过《关于促进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实施意见》,浙江省的人社部门出过《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在上述这些具体的政策里,通常只是套用现有的灵活用工实践体系对平台用工进行了分类,支持平台企业按照现有的劳动法律和政策落实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谨慎地不触碰平台用工体系中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等问题。
 
而总体指导意见则往前走了一步,触及了几个更核心的问题。首先是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细分了三个类别,即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托平台的自由职业。三个分类中的第二类,即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企业也需要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虽然在劳动关系认定上总体问题很大(下文会详述),但多了书面协议的这一程序,根据总体指导意见的指引,假如书面协议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之下能将基本的劳动权益写入进去,且在实践上能够出一些比较好的例子并推广,较之以前完全没有协议和监管则是一个小的进步。但如果没有很好的实践推动,也可能沦为纸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