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2017年3月在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环卫工作,月工资4269.76元。2019年11月11日,刘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案外人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经认定,刘某无责,刘某认为其所受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便于2020年11月1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20年11月11日向桓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1月19日,桓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裁决不予受理,刘某遂向桓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辩称,根据桓台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出具的证明,刘某已于2012年3月年满60周岁,并于当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退休养老金,原、被告之间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在物业公司上班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经庭审查明,刘某于2017年3月份到物业管理公司上班,上班时已满60周岁,其于2012年3月份已开始领取城乡居民退休养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刘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开始领取居民退休养老金,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刘某要求确认其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