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清受被告何某生、何某昌的雇请,到其承包的广东省南雄市古市镇山门林场砍伐木材,2021年4月11日原告何某清使用自己的油锯锯木时,因油锯链条断裂,不慎将右手锯伤,被及时送至始兴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给原告身体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原告向汝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务工致伤残带来的损失共计294263.11元。
该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综合审判庭承办法官何述雄对全案有了详细了解后,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利润分配,工具的提供等细节,明确表明原告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两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耐心细致的阐述法理。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法官提出的本次事故责任按四六开的原则,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两被告共同赔偿12万余元,扣除之前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尚应赔偿102000元,并于2022年8月22日两被告在法官的见证下,两被告付清了赔偿款102000元,本案纠纷得到了彻底的化解。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汝城县法院坚持注重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接受劳务方的利益平衡和生存发展需要,引导接受劳务方规范用工形式,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范劳务受害事故发生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