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马某在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上工作时,不慎踩滑摔伤右手,经诊断为右桡骨粉碎性骨折。2021年11月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后马某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遭到公司拒绝。2022年5月,马某向亳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马某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5000元。裁决文书生效后,公司仍未履行义务,马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为了避免激化矛盾,执行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执行法官做对被执行人讲法律、讲道理,并告知一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企业银行账户、失信、限高等手段,将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