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
为他人提供劳务
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
但是一些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
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
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
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近日
津南法院调解结案
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系劳务用工关系,被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局公司系工程承包关系。
2021年4月5日正常工作期间,由于被告某建设公司机械设备不符合要求,操作流程不规范,导致一台挖掘机在作业时倾倒将原告张某砸伤,虽经紧急就医,但原告仍因伤势较重而进行了双下肢截肢手术,丧失了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
原、被告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事宜
达成一致意见
故呈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对于双方间的关系以及赔偿金的数额认定具有较大的意见分歧,原告张某丧失劳动能力,案件久拖不决也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基于以上情况
承办法官充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全面深入地了解各方诉求与困难
积极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
通过释法说理等工作
分清责任主体
帮助双方从法律角度更加明晰案情
最终
当事双方经多次交涉协商,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建设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0万元,并当庭完成了给付,成功化解了双方责任纠纷,解决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等现实问题。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
此案的顺利解决
既实现了公平正义的裁判原则
也以实际行动
充实了人民群众的
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NO.1
小贴士1——什么是提供劳务者
提供劳务者,是指未与雇主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又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有关劳务活动的自然人,其与雇主之间形成的关系包括帮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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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2——追偿对象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指定的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NO.3
小贴士3——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的规则原则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按照双方各自过错进行归责;
2.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又区别于劳动关系的,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
3.雇佣关系下的发包人、分包人等主体存在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于提供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形成的帮工关系,鉴于帮工关系的无偿性,司法解释采取公平原则进行归责;
5.因承揽合同关系中,因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自身造成损害的,在无法举证定作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另外,承揽人的雇员并非承揽人,定作人不应为其承揽人的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