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黎某是同乡人。2016年下半年,原告胡某为被告黎某的房屋进行装修,完工后,被告黎某欠下劳务费17800元未支付,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胡某。此后,原告胡某多次向被告黎某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胡某对此感到十分之恼火,认为此笔劳务费金额不大,黎某三番两次推脱,属于故意拖欠的恶劣行为,遂起诉至本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地向原告胡某释法析理,缓和其激动的情绪,另一方面向被告黎某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由于被告黎某白天工作较忙,只有晚七点下班后才有时间,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积极与原告胡某沟通,经双方同意,调解时间定在被告下班后,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法说理,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当承办法官送双方当事人走出法院大门时,已是满天繁星,万家灯火。但承办法官仍不感到疲倦,微笑着向家的方向走去。
阳山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涉案民生无小事”的理念、“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方式处理劳务纠纷案件,用最短的时间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把为民服务根植于思想中,落实到行动上,赢得了当事人理解和支持,在具体案件中落实了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