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龚某、小董系河南人,被告朱某系安徽凤台县人。原告董某、龚某、小董在被告朱某开办的一加工厂打工,按件计发劳务费。截至2022年1月11日,被告朱某仍欠三人劳务费共计112100元。三人多次向被告朱某催要劳务费无果,遂于2023年1月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开庭时间定在了正月十五。得知消息后,原告龚某表示年后要出门打工,不方便回来开庭。被告朱某也告诉承办法官他在外地的工厂刚刚开工,同样无法出庭应诉。
考虑到原被告均是从事劳务相关工作,年后又是出门打工的黄金时间,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于是承办法官将该案推送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电话指导当事人进行注册登录,详细介绍音视频调解操作步骤。调解开始前,书记员认真调试音视频调解设备,与原被告提前连线,确保在线调解顺利进行。
承办法官细细分析了朱某拒绝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后果,并从“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才能财源滚滚的角度对被告朱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被告朱某与三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分期支付完毕原告劳务费112100元。同时承办法官通过司法送达平台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