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区别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是劳务派遣最显著特征。
劳务外包,是由发包单位将公司部分业务职能或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职能或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用工需求区别
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单位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派遣单位并不相关。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三、管理模式区别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用工单位是对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全部过程进行管理,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奖惩等手段提高劳动者的服务质量;而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通常只能对结果进行验收、管理,并通过提高或降低向外包单位支付的价款进行质量管理,并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
四、法律关系区别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责任。
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实质是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承担为用工单位提供符合其要求和条件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是支付服务费用,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合同关系。
3、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双方基于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获得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劳动者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以及《劳动合同法》第92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法律对两者责任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晰。当用工单位在选择派遣单位时,若对方在资质和经营能力等方面的能力稍有欠缺,在劳动纠纷产生时就会因为对方缺乏承担应负责任的能力,负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1.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外包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或劳务,与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用工关系。若劳动者与外包单位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若二者约定所形成的是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则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就此法律尚未做出强制规定,由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自行协商。
2.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发包单位和外包单位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合同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来说,劳务外包模式中,发包人支付报酬,购买的是外包企业的劳务成果。发包单位外包的是“工作”,是“业务职能”。因此双方按照外包单位所完成的工作量、工作成果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是“事”。这个区别也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重要区别之一,合同上写的是“人”还是“事。
3.发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单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动者只需提供外包单位要求的劳动成果。发包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包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论是选择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对人员实施规范化管理,才能最大程度的规避劳动风险,从而实现合法合规、高效有序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