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已列入四项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综合所得采取的是按月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办法。
2.一般情况下,只要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单位按税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劳务实际提供,其支付个人所得的费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不用开具个人劳务报酬发票。
3.如果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超过了增值税起征点,按规定需要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这种情况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比如自然人月劳务报酬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超过30万元,超过了增值税起征点,则需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