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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一定是建立劳务关系吗?
[收藏] [打印]添加时间:2023-03-17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32
   又是一年招聘季,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只要与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就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降低用工成本。事实究竟是否如此?
 
  网友咨询:
 
  签订劳务合同一定是建立劳务关系吗?
 
  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安浩闻律师解答:
 
  签订何种名称的合同仅仅是形式问题,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要落实到实质问题上,如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等,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能认定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安浩闻律师解析: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而劳务关系当事人则不享有。
 
  2.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符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3.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法规管控,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合同关系管控。
 
  4.争议适用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解决需仲裁前置,劳务争议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安浩闻律师简介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大精于诚!